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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经营快递业务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4-09-07 来源: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一、认真考查被加盟方的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企业名单可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邮政局政务服务门户查询。

  三、作出加盟决定前,可事先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咨询拟加盟品牌在拟加盟区域经营资质。

  四、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邮政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许可范围委托、受托经营快递业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四川省邮政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原文链接:http://sc.spb.gov.cn/scsyzglj/c100057/c100058/202409/0e118c4608704be7822cce3783dda3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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